(2017)陕0928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鑫与被告曹大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鑫,曹大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240号原告:李庆鑫,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曹大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李庆鑫与被告曹大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庆鑫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庆鑫承担。审 判 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孙启平人民陪审员 王传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德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