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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鑫与被告曹大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鑫,曹大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240号原告:李庆鑫,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曹大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李庆鑫与被告曹大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庆鑫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庆鑫承担。审 判 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孙启平人民陪审员  王传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德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