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文联与李树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联,李树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22号原告:赵文联,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树强,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联与被告李树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郑 岩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