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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蔡波平、韩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蔡波平,韩会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2246号原告: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波平,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韩会会,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军王为与被告蔡波平、韩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蔡波平、韩会会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蔡波平、韩会会支付支出的代理服务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军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祖到庭参加诉讼,蔡波平、韩会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周军王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蔡波平、韩会会所有的权利价值在7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蔡波平、韩会会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7日,蔡波平因资金周转向周军王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0‰,借期为20天。借款到期后,经周军王多次催讨,蔡波平、韩会会未还款。为此,周军王诉来本院,花费代理服务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波平、韩会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军王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蔡波平、韩会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军王支付的代理服务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370元,由蔡波平、韩会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