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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佳兆业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佳兆业地产(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810号原告: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告:佳兆业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晨迪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