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1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召生与谢党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召生,谢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73号��三申请执行人:石召生,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谢党生,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石召生与谢党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