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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温建波、凃益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建波,凃益祥,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温创举,汤庚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建波,男,汉族,1996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忠,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凃益祥,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1号(武汉蓝焰物流基地)A117号。法定代表人:刘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负责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创举,男,汉族,199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原审被告:汤庚斌,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上诉人温建波因与被上诉人凃益祥、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原审被告温创举、汤庚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建波于2017年9月7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温建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建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上诉人温建波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捷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万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雅玲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