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兰英、陈兰英等与谢永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兰英,陈兰英,申昌龙,申小凤,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兰,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99号原告:林兰英,女,汉族,1939年7月1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兰英,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申昌龙,男,汉族,1997年8月1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申小凤,女,汉族,2001年1月27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钟晨辉,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洲,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谢基椿,男,汉族,1945年10月20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戴秀莲,女,汉族,1950年12月9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玉兰,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圯,江西红土地(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44号。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曾照南,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兰英、陈兰英、申昌龙、申小凤诉被告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兰、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兰英、陈兰英、申昌龙、申小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兰、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兰英、陈兰英、申昌龙、申小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兰英、陈兰英、申昌龙、申小凤撤回对被告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兰、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7元,予以免缴。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张承和人民陪审员 肖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