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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胡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0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75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106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在《稻城县初健旅游投资公司》有75%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在《稻城县初健旅游投资公司》享有的75%股份。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