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胡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0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75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106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在《稻城县初健旅游投资公司》有75%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在《稻城县初健旅游投资公司》享有的75%股份。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