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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成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芳,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负责人王俊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银行存款104713.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国 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