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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长琦与刁维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琦,刁维强,王承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775号原告:刘长琦,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钧,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自立,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刁维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承印,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阴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竞超,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琦与被告刁维强、王承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长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琦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长琦负担。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