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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学霖、陈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学霖,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89号申请执行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被执行人于学霖,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陈业,公务员,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学霖、陈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金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