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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英,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S256省道赤岭路段。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宝针,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锋,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环岗村加州阳光花园一期多层公寓A1-A5栋商铺03b。法定代表人:刘学斌。上诉人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英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0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富盈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张小英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商品房所在地以及购房款支付地均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富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