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海鹏、刘丹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鹏,刘丹丹,文安县博天铝压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鹏,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文安县博天铝压铸件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刘么管区马武营村。本院在执行李海鹏、刘丹丹申请执行文安县博天铝压铸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