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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增禄与杨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增禄,杨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51号申请人范增禄,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骞,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范增禄与被执行人杨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增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杨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杨骞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123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