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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凌婧与陈子绚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婧,陈子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凌婧,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陈子绚,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婧与被执行人陈子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子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子绚的银行存款410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