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17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合伙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郭红星名下价值人民币192750元财产的。(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国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