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468号之一原告: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神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7101683F。法定代表人:冯新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6246637D。法定代表人:李喜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小洁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人民陪审员 李聚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