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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人民法院、谢学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受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人民法院,谢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上洋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16765。法定代表人汪勇钢。被执行人谢学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谢学军受贿罪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