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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香莲申请执行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莲,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香莲。被执行人李健。本院在执行刘香莲申请执行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香莲于2017年9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健于2017年9月1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香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健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健挂靠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延长县山水林田湖项目办公室项目工程,并于2017年9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李健承包该项目工程款45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香莲借款本息共计4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香莲自愿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李健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及执行申请费66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