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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858-1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对原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中“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补正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于海亮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范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