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邱盛福与邱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2171号邱盛福,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2日,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邱占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01月0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邱盛福诉被告邱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学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志松、人民陪审员张宏德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盛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占平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盛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邱占平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邱占平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作生意于2006年9月23日向原告借现金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至今未还,原告年年催讨未果,今特此提起诉讼。被告邱占平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主要法律事实:2006年9月23日,被告邱占平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全部两万元借款支付给了被告邱占平,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邱盛福现金20000.00元,大写贰万正元,限壹月还清,逾期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借款人:邱占平。2006年9月23日”,借款发生后,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邱盛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邱占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复印件一张(原件已经当庭核对),挂号信信函收据一份。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本案中,原告邱盛福主张被告邱占平向其借款2万元,借条复印件一张(原件已经当庭核对)作为证据,本案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邱占平未到庭否认借款事实,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邱占平归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占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邱占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邱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学泉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人民陪审员 唐志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