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候数霞与何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数霞,何文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782号原告:候数霞,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涛,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濮阳县清河头乡沙河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数霞诉被告何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数霞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候数霞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候数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原告候数霞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新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