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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雷华君、宋文均、刘明华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华君,宋文均,刘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98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雷华君,男,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宋文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刘明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依据(2010)双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雷华君、宋文均、刘明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明华银行存款4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雷华君、宋文均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倩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