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寿玲与武汉车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寿玲,武汉车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136号原告:朱寿玲,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求,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伶俐,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车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敏,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阳大道538号。法定代表人:郑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敏,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寿玲诉被告武汉车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朱寿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寿玲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寿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寿玲负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韫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