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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193陈伟与徐崇高、陶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徐崇高,陶兆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193号原告:陈伟,男,4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徐崇高,男,37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发(系被告徐崇高父亲),男,6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陶兆娟,女,33岁,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陈伟与被告徐崇高、陶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原告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