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193陈伟与徐崇高、陶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徐崇高,陶兆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193号原告:陈伟,男,4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徐崇高,男,37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发(系被告徐崇高父亲),男,6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陶兆娟,女,33岁,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陈伟与被告徐崇高、陶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原告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