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与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黄学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黄学栋,李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886号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XX,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王君,伊宁市。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被告:黄学栋,住伊宁市。被告:李传东,住伊宁市。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诉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黄学栋、李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书记员  饶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