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福金与李洪海、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金,李洪海,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802号之一原告:李福金,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海,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于宝权,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生,男,系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杰,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福金与被告李洪海、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福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6,723.00元,由李福金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学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