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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鑫与周善品刘柏钧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鑫,周发富,刘柏钧,周善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周鑫,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周发富,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刘柏钧,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周善品,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鑫与被执行人周善品,刘柏钧,周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善品,刘柏钧,周发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鑫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共偿还申请人周鑫123588元(含执行费),余下的27464元由李胜仲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笔案款的给付义务,则由李胜仲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的履行期还未到期,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下一期到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9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