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宋婧,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有商铺租金23800元、平台租金2186.67元、商场服务费16184元、推广费2856元、空调使用费1333.33元,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电费15361.92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的水费484.8元,以上共计62206.72元,房屋占用费、推广费、商场服务费、空调装置使用费、水费、电费共计327914.31元、律师费14000元、公证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3131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