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破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破24号申请人: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商城北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胡斐囡。2017年9月20日,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解协议通过标准,且不存在属于无效情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和解的社会效益,因此,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可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终止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何炯珉审判员  荣文华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鸿翔附和解协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