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三民与被告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民,李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198号原告:王三民,男。委托代理人:武榜科,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民与被告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民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本案相关的另一起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三民负担。审 判 长 崔鹏& # xB;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人民陪审员 李 献 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