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顶农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与袁祥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顶农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袁祥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170号原告:浙江顶农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鸟牛街道马吞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仙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长荣,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祥俊,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浙江顶农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祥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9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袁祥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有机肥生产业务。2011年初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有机肥产品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3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95000元,由被告出具了欠据,注明2015年底还款。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已收到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经结算出具欠据,并承诺还款时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下,未予偿还尚欠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祥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顶农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袁祥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群雾人民陪审员 周珊珊人民陪审员 麻富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苗凡?PAGE?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