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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王梅岭与马晓静、吴宝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岭,马晓静,吴宝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068号原告王梅岭,女,汉族,1964年7月4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晓静,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吴宝祥,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