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王梅岭与马晓静、吴宝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岭,马晓静,吴宝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068号原告王梅岭,女,汉族,1964年7月4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晓静,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吴宝祥,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