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颜燕玉、黄秀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燕玉,黄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颜燕玉,女,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秀忠,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燕玉与被执行人黄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6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另案)拍卖被执行人黄秀忠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XX镇XX路X号XXXXX区7#楼9层916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LXXXXXXX5)房屋,但上述房产变现时间较长。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也无法提供相关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