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宜宾金宏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金宏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金宏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振兴大道江北建材城3幢1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757862914。法定代表人:蒲开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朱永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2551563-4。法定代表人:郑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宪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宜宾金宏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1执1223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