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桂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69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桂萍,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2011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桂萍在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60号广州红谷皮具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红谷皮具专营店,将店内货架上全新待售的红谷牌手提包一个偷走,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携赃潜逃,赃物藏匿。2017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桂萍在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60号广州红谷皮具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红谷皮具专营店,将店内货架上全新待售的红谷牌手提包一个偷走,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携赃潜逃,赃物藏匿。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桂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缴获被盗手提包两个已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桂萍的刑事责任,并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王桂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桂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徐某、李某、肖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桂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桂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于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清涛人民陪审员 袁中霞人民陪审员 刘见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