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2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2085-1号申请人彭某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法定代理人:贾利亨,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发出保单保函(保单号:1185919192017000045)为本次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结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湘琼代理审判员 刘深升人民陪审员 赵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