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星明申请执行刘聪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明,刘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星明,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聪明,男,汉族,1963年09月11日出生,东胜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星明与被执行人刘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4)东民初字第8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8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