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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路泰轮胎商行申请执行武传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路泰轮胎商行,武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路泰轮胎商行,经营场所:霍林郭勒市沿山路吉祥家园**号商铺。被执行人武传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路泰轮胎商行申请执行武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