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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鑫、穆梅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鑫,穆梅,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抗13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鑫,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穆梅,女,1964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原告刘鑫因与原审被告穆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21号民事调解书,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调解书侵害了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第一款的规定,以商检民(行)监[2017]4114000012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谢劳动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