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1735李春宝与江阴世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宝,江阴世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735号原告:李春宝,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世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南路2号。负责人:倪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宝诉被告江阴世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世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李春宝已预交),由李春宝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