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建文与姚芸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建文,姚芸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690号申请人:孙建文,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姚芸媛,女,193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阮芸芝(系被申请人姚芸媛的妹妹),女,194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弄***号***室。申请人孙建文申请宣告姚芸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建文称,母亲姚芸媛患有痴呆,父亲孙安荣已去世,哥哥孙建平长期定居国外,哥哥孙建民长期定居深圳,母亲主要由申请人孙建文照顾。现为了处理姚芸媛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姚芸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建文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阮芸芝称,同意申请人孙建文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姚芸媛,女,193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室。被申请人姚芸媛与丈夫孙安荣共生育孙建平、孙建民、孙建文三个子女。孙安荣于1972年6月6日死亡。被申请人姚芸媛患有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9月1日,申请人孙建文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姚芸媛患有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诊疗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孙建文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姚芸媛由女儿孙建文照顾,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孙建文可以担任姚芸媛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姚芸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孙建文为姚芸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