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代永兴申请执行杨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永兴,杨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代永兴,男。被执行人杨中(又名杨中虎),男。代永兴申请执行杨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对其司法拘留8天)。之后,被执行人分期自动履行了义务,且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