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汝高与田元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高,田元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汝高,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被执行人:田元谷,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汝高与被执行人田元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除其有退休工资(已在申请执行人田桂云与被执行人田元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本院冻结工资账户)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元谷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