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辉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辉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53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辉军,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的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辉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1032号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谢辉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辉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辉军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辉军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10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运祎审判员  廖 政审判员  吕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