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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9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瑞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9270号原告:杨瑞,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城,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5号。负责人:周敏,行长。原告杨瑞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杨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杨瑞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杨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睿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