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明,张瑜,傅肃伦,楼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38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2609786576E。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胡小明,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瑜,女,1985年8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肃伦,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建芳,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明、张瑜、傅肃伦、楼建芳(2016)浙0782执384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陈根福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钢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