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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534号原告:王某,女,25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29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