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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孟庆光申请执行杨龙长、刘泽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光,杨龙长,刘泽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05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光,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杨龙长,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泽含,女,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光与被执行人杨龙长、刘泽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刘世飞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