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与被执行人李允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洪洞县甘亭镇郭堡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洪洞县甘亭镇李村。本院在执行李建民与李允斐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允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李强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建龙 来源:百度“”